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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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代理期限,以代至服兵役員工退伍之日為止,期滿後應自動離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或補助,但經服務單位留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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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職務代理的期限,即以代理人服兵役員工退伍之日為止。期满后,代理人應自動離職,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或補助。但是,如果服務單位決定留用代理人,則不受此限制。 這條法規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的代理問題。根據這條規定,代理人的職務代理期限以退伍之日為止。一旦期限屆滿,代理人應立即離職,並且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留任或補助。然而,如果服務單位決定留用代理人,代理人可以繼續在職。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應徵(召)服兵役員工的就業權益,避免因服役期滿而失去工作機會。 作為教授,你可能會參考相關法律或法規來解釋這條法條。例如,陸海空軍軍官在台期間退伍除役實施辦法可能涉及到退伍軍人的就業權益問題。你也可以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或司法判例來支持你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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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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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