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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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10條規定,職務代理人在代理期間的待遇應以其被代理的職位為準,除非法令有另外的規定。根據這項法條,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期間受到的待遇與被代理職位的待遇不一致,則應依照法令的規定處理。 關於這項法條的相關範例,我目前找不到特定的參考資料或裁判書或判決書來支持。
- 代理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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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