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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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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輪代人員之工作,以代理服兵役員工原職務為原則,但服務單位認為必要時,得另行指派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9 條,職務輪代人員的工作原則是代理服兵役員工的原職務。然而,如果服務單位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另行指派工作。參考資料所提到的法條沒有具體關於該條款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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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9 條規定:「職務輪代人員之工作,以代理服兵役員工原職務為原則,但服務單位認為必要時,得另行指派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