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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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輪代人員之工作,以代理服兵役員工原職務為原則,但服務單位認為必要時,得另行指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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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9 條,職務輪代人員的工作原則是代理服兵役員工的原職務。然而,如果服務單位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另行指派工作。參考資料所提到的法條沒有具體關於該條款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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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