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 (含廠場公司行號) 及人民團體(以下均簡稱服務單位) ,應徵 (召) 服常備兵役及預備軍官役之現職員工依法應保留底缺 (工作) 者,在服兵役期間,其職務之輪代,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第 2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民營事業機構及人民團體應根據法律保留底缺的員工在服兵役期間,其職務輪代的辦法。根據這條法規,當員工在應徵或召集服兵役期間,其原本的職務可以輪代由其他人暫代職務。以下是一個相關範例:例如,某政府機關的一位員工因應徵服兵役,根據這項法規,這位員工的職務可以由其他人暫時接替,以確保該職務的運作和工作的連續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應徵(召)服兵役員工職務輪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