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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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駐軍如協助農作時,應由該管鄉鎮(區)(市)公所或村里長洽請儘先協助無力耕作之軍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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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可以得知「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11條的內容。根據這個條款,當地駐軍在協助農作時,應由該管的鄉鎮公所或村里長先洽請協助無力耕作的軍人家屬。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家屬在無法耕作時能獲得協助。 參考資料方面,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提到具體的法規名稱或文件來源,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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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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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