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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70.04.13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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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耕範圍以應徵召員在入營前,本人及其家屬所有及已承租、承領、承典、承墾經登記有案之土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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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耕之實施,以村里為區域,以鄉鎮(區)(市)公所為主辦單位,農會為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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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家屬無力耕作,需要助耕人員農作時,須以書面或口頭申請,經住在村里長轉報鄉鎮(區)(市)長核定後,由村里長通知助耕人員,自帶農具往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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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助耕人員依左列順序由村里長輪派之: 一、當年次及補征年次之丙等戊等體位役男。 二、已區劃為補充兵而尚未召集者。 三、當年次及補徵年次甲、乙等體位尚未徵集者。 四、國民兵。 五、後備軍人。
  2. 前項輪派之助耕人員,年輕者應先於年長者,倘因故不能工作時,得僱請他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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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耕之次數,每人以一日為一次,每日助耕之時間之以八小時為準,作息循當地農作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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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負助耕人員,如無故拒絕或踴躍參與者,依兵役獎懲實施辦法有關條文獎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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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駐軍如協助農作時,應由該管鄉鎮(區)(市)公所或村里長洽請儘先協助無力耕作之軍人家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70.04.1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