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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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家屬無力耕作,需要助耕人員農作時,須以書面或口頭申請,經住在村里長轉報鄉鎮(區)(市)長核定後,由村里長通知助耕人員,自帶農具往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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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5條,當軍人家屬無力耕作且需要助耕人員時,必須透過書面或口頭申請,並經由所住村里長轉報鄉鎮(區)(市)長審核後,由村里長通知助耕人員前往幫忙農作,並自備農具。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提供軍人家屬在無法自行耕作時的幫助,確保農作物的正常種植和收成。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人員輔導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www.vac.gov.tw/ - 兵役法第43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01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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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