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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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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耕之實施,以村里為區域,以鄉鎮(區)(市)公所為主辦單位,農會為協辦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4條規定,助耕工作的實施範圍是以村里作為區域,由鄉鎮(區)(市)公所擔任主辦單位,而農會則是協助辦理的單位。 參考資料: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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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 4 條規定:「助耕之實施,以村里為區域,以鄉鎮(區)(市)公所為主辦單位,農會為協辦單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