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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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耕之實施,以村里為區域,以鄉鎮(區)(市)公所為主辦單位,農會為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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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據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4條規定,助耕工作的實施範圍是以村里作為區域,由鄉鎮(區)(市)公所擔任主辦單位,而農會則是協助辦理的單位。 參考資料: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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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