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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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耕範圍以應徵召員在入營前,本人及其家屬所有及已承租、承領、承典、承墾經登記有案之土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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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3條,助耕範圍限定於應徵召員在入營前,本人及其家屬所有及已承租、承領、承典、承墾經登記有案之土地。這表示助耕的對象包括了應徵召軍人及其家屬擁有的土地,以及他們已經租借、接收、委託或開墾,並且經過登記的土地。這些土地可以用來提供助耕的支援。一個具體的例子可以是,如果一個應徵召軍人在入營前擁有一塊土地,並在入營後將其租借給其他人使用,那麼根據這個條款,這塊土地可以被助耕計劃所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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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