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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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無力耕作係指家境貧困,曾受政府生活扶助有案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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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法規,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無力耕作是指家境貧困,且曾經接受政府的生活扶助的人。該法條並無具體明確的款號,只是提到了無力耕作的定義。根據這個定義,如果一個軍人家屬的家境非常貧困並且曾經獲得政府的生活扶助,那麼他們就符合無力耕作的條件。 資料來源:「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 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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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