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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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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助耕人員依左列順序由村里長輪派之: 一、當年次及補征年次之丙等戊等體位役男。 二、已區劃為補充兵而尚未召集者。 三、當年次及補徵年次甲、乙等體位尚未徵集者。 四、國民兵。 五、後備軍人。
  2. 2.前項輪派之助耕人員,年輕者應先於年長者,倘因故不能工作時,得僱請他人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6條規定了助耕人員的順序和選拔原則。根據該條規定,助耕人員的選拔順序如下: 1. 首先,優先選擇當年次及補征年次的丙等或戊等體位的役男。這意味著在當該年次或補徵年次正在徵集役男時,先選擇屬於丙等或戊等體位的役男。 2. 其次,選擇還沒有被召集的已區劃為補充兵的役男。這意味著在已經劃分為補充兵,但尚未被召集的役男中進行選擇。 3. 第三,選擇還沒有被徵集的當年次或補徵年次中的甲、乙等體位的役男。這意味著在當年次或補徵年次中,先選擇屬於甲等或乙等體位的役男。 4. 第四,選擇國民兵。 5. 最後,選擇後備軍人。 此外,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有關助耕辦法的範例: 例如,如果在某個村落中有一個次年度陸軍徵召,並且當年次有丙等或戊等體位的役男被選中參與助耕計畫。此時,該村落的村里長會根據法規的規定,輪派這些役男參與耕作工作,以協助家屬。 又例如,如果某個村落中還有一些已區劃為補充兵的役男,並且他們尚未被召集。根據助耕辦法的規定,村里長可以優先選擇這些役男參與助耕計畫,以支援家屬的耕作工作。 這些例子顯示助耕辦法第6條的選拔原則和選擇順序,並且確保助耕人員的選拔是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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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 6 條規定:「助耕人員依左列順序由村里長輪派之: 一、當年次及補征年次之丙等戊等體位役男。 二、已區劃為補充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