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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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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優待對象以依法應徵召及志願在營軍人之直系血親、配偶、配偶之父母且同居共營生活者、繼父母及入營前一年依法被收養之養父母或收養之養子女(限未經軍方發眷補者),確實不能維持生活而經核列生活扶助甲、乙、丙等級有案者(以下簡稱貧困家屬)。
  2. 2.除前項所列舉之家屬外,其餘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家屬有特殊困難者,或因家遭變故而符合生活扶助標準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2條,本辦法的優待對象包括直系血親、配偶、配偶的父母且同居共營生活者、繼父母及入營前一年被收養的養父母或收養的養子女,而且確實不能維持生活,且經核列為生活扶助甲、乙、丙等級的貧困家屬。除了這些家屬之外,其他依法受其扶養且共同生活的家屬中,有特殊困難或因家庭遭遇變故而符合生活扶助標準的,可以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專案處理。 例如,如果一位應徵召的軍人的配偶的父母與其同住並共同生活,並且經核定為貧困家屬,則他們可以享受到根據此法規提供的就醫減免費及補助的優惠。另外,如果一個天災造成家庭變故,導致應徵召軍人與其他依法受其扶養且共同生活的家屬難以維持生活,並符合生活扶助標準,則他們也可以根據這個法規獲得相應的幫助。

  • 直系血親名詞
  • 收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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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優待對象以依法應徵召及志願在營軍人之直系血親、配偶、配偶之父母且同居共營生活者、繼父母及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