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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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2條,本辦法的優待對象包括直系血親、配偶、配偶的父母且同居共營生活者、繼父母及入營前一年被收養的養父母或收養的養子女,而且確實不能維持生活,且經核列為生活扶助甲、乙、丙等級的貧困家屬。除了這些家屬之外,其他依法受其扶養且共同生活的家屬中,有特殊困難或因家庭遭遇變故而符合生活扶助標準的,可以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專案處理。 例如,如果一位應徵召的軍人的配偶的父母與其同住並共同生活,並且經核定為貧困家屬,則他們可以享受到根據此法規提供的就醫減免費及補助的優惠。另外,如果一個天災造成家庭變故,導致應徵召軍人與其他依法受其扶養且共同生活的家屬難以維持生活,並符合生活扶助標準,則他們也可以根據這個法規獲得相應的幫助。
- 直系血親名詞
- 收養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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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