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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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貧困家屬就醫優待標準如左: 一、核列甲、乙級者: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及病房、伙食等費,全部由政府負擔。 二、核列丙級者:門診、住院醫療費用及病房、伙食等費由政府負擔百分之九十其餘百分之十由就醫家屬自行負擔,但以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為限,超過部分,由部由政府負擔。
- 2.前項住院費、伙食費一律以三等病房計算,但有急病無三等病房時,經醫師認定並經直轄市縣(市)兵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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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 3 條規定了貧困家屬就醫的優待標準: 1. 核列為甲、乙級的家屬: - 門診、住院的醫療費用、病房費用、伙食費等全部由政府負擔。 2. 核列為丙級的家屬: - 門診、住院的醫療費用、病房費用、伙食費等由政府負擔百分之九十,其餘百分之十由家屬自行負擔,但負擔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為限,超過部分由政府負擔。 此外,根據該法規的第 2 條,住院費用和伙食費用一律以三等病房計算。然而,若有急病且無三等病房時,經醫師確認並經直轄市縣(市)兵役主管機關核實屬實的情況下,不在此限。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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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