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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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貧困家屬一般住院以不超過一個月為原則,慢性病(如心臟病、腦中風、精神疾病、氣喘、風濕關節炎、結核病、高血壓、慢性支氣管炎、胃潰瘍、賢臟病、癌症、慢性肝病、慢性腸炎等)得延長至三個月。
- 2.前項貧困家屬住院如逾期未癒,須延長治療或限於設備無法繼續治療時,則由原治療單位證明,憑以向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延長治療期間或送其他公私立醫療機構醫治。如經住院治療後,其病勢已轉入休養期,應即改由門診醫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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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 1. 對於貧困家屬的一般住院治療,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個月的時間。然而,對於患有慢性病(例如心臟病、腦中風、精神疾病、氣喘、風濕關節炎、結核病、高血壓、慢性支氣管炎、胃潰瘍、腎臟疾病、癌症、慢性肝病、慢性腸炎等)的貧困家屬,治療期可延長至三個月。 範例:一位貧困家屬因患有心臟病,在住院治療期間發現病情較為嚴重,需要更長時間的治療。根據該條例,該貧困家屬可申請將住院治療期限延長至三個月。 2. 如果貧困家屬的住院治療期限已到,但治療尚未結束,或是因無法繼續在原治療單位進行治療,則可以由原治療單位提供證明,憑此向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延長治療期間,或轉送其他公私立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如果在住院治療後,病情已進入休養期,則應改由門診醫治。 範例:一位貧困家屬因腦中風住院治療。在治療期滿後,病情尚未恢復,需要延長治療時間,但原治療單位無法繼續提供相關治療。根據該條例,該貧困家屬可以向當地的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延長治療期間,或轉送到其他合適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如果該貧困家屬進入休養期,則應改為門診治療。 參考資料:《台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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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