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貧困家屬患病就醫通知單,分門診及住院兩種,門診就醫通知單,交鄉(鎮、市、區)公所發給就醫之家屬,持往指定公立或特約醫療機構醫治之。住院就醫通知單,應由就醫家屬檢具醫療機構醫師證明,向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了臺灣地區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的具體辦法。根據該條第5項的規定,貧困家屬患病就醫通知單分為門診和住院兩種。對於門診就醫通知單,家屬需要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持往指定的公立或特約醫療機構就醫。至於住院就醫通知單,家屬需要檢具醫療機構醫師證明,並向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申請發給。具體操作可以參考該法條所提及的相關資料及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