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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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家屬患精神病者,應先至指定醫療機構精神科門診,如經醫師診察認為需要住院治療者,得轉送公立醫療機構門診部詳細診察,確需住院治療者,方准予住院治療,如病急必需住院而各該院一時均無床位時,准先送當地附近其他醫療機構,事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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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 9 條規定了貧困家屬患精神病的就醫程序。根據該條款,患有精神病的貧困家屬應首先到指定的醫療機構精神科門診進行診察。如果醫師診察後認為需要住院治療,則可以轉送到公立醫療機構門診部進一步診察。只有在確定需要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才可以給予住院治療的批准。如果病情急迫需要住院治療,而各該醫院一時無法提供床位,則可以先轉送到當地附近的其他醫療機構。之後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核准。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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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