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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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家屬患疾病須急救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均應逕送附近醫療機構收治,其逕送未經特約之醫療機構者,應在三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報請核准,如非急病而逕送未經特約之醫療機構者,其所用之醫藥費用,則由所送單位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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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10條規定,當貧困家屬患有疾病需要緊急救助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直接送往附近的特約醫療機構進行收治。如果逕送的醫療機構不是特約機構,則需要在三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報請核准。若非緊急病症而逕送至非特約醫療機構,則所使用的醫藥費用由送往醫療機構的單位自行負責。 根據資料提供的上述內容,我們無法確定是否有相關法規以及參考資料與該條相關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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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