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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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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軍人退伍後還鄉報到後十天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醫療機構對家屬就醫優待,應即予停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11條規定,應徵召軍人退伍後還鄉報到後十天內,直轄市、縣(市)政府需通知醫療機構停止對家屬提供就醫優待。這意味著家屬在退伍後十天內,享受就醫優待的資格將被停止。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11條的範例尚未找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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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 11 條規定:「應徵召軍人退伍後還鄉報到後十天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醫療機構對家屬就醫優待,應即予停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