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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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召軍人退伍後還鄉報到後十天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通知醫療機構對家屬就醫優待,應即予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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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11條規定,應徵召軍人退伍後還鄉報到後十天內,直轄市、縣(市)政府需通知醫療機構停止對家屬提供就醫優待。這意味著家屬在退伍後十天內,享受就醫優待的資格將被停止。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11條的範例尚未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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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