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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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家屬就醫公立醫療機構之掛號費及應自行負擔各項診斷書暨住院保證金一律免收,其餘費用,各醫療機構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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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 12 條,貧困家屬在就醫時應免除公立醫療機構的掛號費以及應自行負擔的診斷書和住院保證金。至於其他費用,各醫療機構應按照其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收費標準辦理。然而,這部分的資料在所提供的內容中並未提到,因此無法針對第 12 條進行具體的釋義,以及提供相關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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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