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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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醫療機構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訂立合約,承辦貧困家屬減免費就醫時,依本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但全部醫療費用除血漿、伙食外,一律七折優待,其醫療費用,不得超過同評鑑等級公立醫療機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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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律规定,台灣地區应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13條规定,私立醫療機構如果经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訂立合約,承辦貧困家屬減免費就醫时,应按照本辦法及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根据该规定,全部醫療費用除血漿、伙食外,一律七折優待,其醫療費用不得超过同評鑑等級公立醫療機構標準。 根据中华民国司法院的判决书,私立醫療機構在承办减免費就醫服务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其中,全部醫療費用除血漿、伙食外,应享受七折优待。此外,根据本条规定,私立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不得超过同評鑑等级的公立醫療機構标准。 作为案例,私立醫療機構A在负责承办减免费就醫服务时,与直辖市政府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规定,该私立醫療機構应给予减免费待遇。该家庭的全部醫療費用经过计算,扣除了血漿、伙食的部分,按照七折的优待标准来收费。此外,该醫療機構的收费不得超过同等级公立醫療機構标准。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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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