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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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家屬就醫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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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 14 條》,貧困家屬就醫的經費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算予以支應。這意味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必須在預算中安排相應的資金,以支付貧困家屬就醫所需的醫療費用。具體的支應範圍和標準則需要參考該辦法的其他相關條文和相關法規進行解釋和應用。該辦法的最新版本可以在臺灣地區相關機構或政府網站上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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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