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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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醫療機構主治醫師對於貧困象屬醫療之處方用樂,應詳查病情後決定,必須使用者及使用普通藥品醫治無效之病症,得使用高價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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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 15 條,各醫療機構主治醫師對於貧困家屬的醫療處方,應詳查病情後決定是否需要使用高價藥品。僅在使用普通藥品醫治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高價藥品。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各醫療機構提供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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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