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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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如屬慢性病或偏遠地區,至多不超過十五日份之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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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16條規定,對於醫療處方用藥的使用量有一定限制。每次處方的用量不得超過三天份,但如果是慢性病或偏遠地區的患者,則可以最多給予十五天份的用量。这个规定是为了保障患者能够得到足够的药物治疗,特别是对于慢性病患者和生活在偏遠地區的人士来说,可以避免因藥物缺乏而造成病情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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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