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16

快速跳轉

醫療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如屬慢性病或偏遠地區,至多不超過十五日份之用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台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16條規定,對於醫療處方用藥的使用量有一定限制。每次處方的用量不得超過三天份,但如果是慢性病或偏遠地區的患者,則可以最多給予十五天份的用量。这个规定是为了保障患者能够得到足够的药物治疗,特别是对于慢性病患者和生活在偏遠地區的人士来说,可以避免因藥物缺乏而造成病情惡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 16 條規定:「醫療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如屬慢性病或偏遠地區,至多不超過十五日份之用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