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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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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依處方配發貧困家屬整瓶原裝藥品時,應將原有瓶籤銷燬,換貼使用瓶籤後發給。未一次用畢之注射針藥,用不退色印戳加蓋「貧困家屬用藥」戳記,以杜流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17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在配發貧困家屬整瓶原裝藥品時,應將原有瓶籤銷燬,並換貼上使用瓶籤後再發給貧困家屬。同時,對於未一次用畢的注射針藥,應在其上加蓋「貧困家屬用藥」戳記,以防止流弊情況的發生。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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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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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 17 條規定:「醫療機構依處方配發貧困家屬整瓶原裝藥品時,應將原有瓶籤銷燬,換貼使用瓶籤後發給。未一次用畢之注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