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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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依處方配發貧困家屬整瓶原裝藥品時,應將原有瓶籤銷燬,換貼使用瓶籤後發給。未一次用畢之注射針藥,用不退色印戳加蓋「貧困家屬用藥」戳記,以杜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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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17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在配發貧困家屬整瓶原裝藥品時,應將原有瓶籤銷燬,並換貼上使用瓶籤後再發給貧困家屬。同時,對於未一次用畢的注射針藥,應在其上加蓋「貧困家屬用藥」戳記,以防止流弊情況的發生。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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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