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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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辦理貧困家屬就醫時,除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外,並應切實注意辦理左列事項: 一、掛號時,先索取鄉(鎮、市、區)公所轉發之就醫通知單。 二、繳驗國民身分證(未領身分證者繳驗戶口名簿),確實核對身分證照片是否確係貧困家屬本人後發還。 三、如發現有冒名頂替就醫時,應即扣留其就醫通知單,並即通知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處理。 四、貧困家屬就醫之病歷、診病單、處方箋及醫療費用帳冊等,應妥為保存,以便有關機關查核。 五、貧困家屬住院,經通知其出院延不出院者,得即停止其醫護處置與供應伙食,並專案通知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辦理。 六、各醫療機構當月份貧困家屬醫療費用,應造具明細表四份,於次月十日以前報由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核撥,逾期應併入下月辦理。 七、各醫療機構,應造具各該機構之收費標準表三份(表內應註明機關核准年月日文號)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處(局)、財政局,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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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18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在處理貧困家屬就醫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在掛號時,先索取鄉(鎮、市、區)公所轉發的就醫通知單。 2. 應核對貧困家屬的身分證照片,並在確認身分後返還。 3. 如果發現有冒名頂替就醫的情況,應扣留該患者的就醫通知單,並立即通知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處理。 4. 應妥善保存貧困家屬就醫相關的病歷、診病單、處方箋和醫療費用賬冊等文件,以便有關機關的查核。 5. 如果貧困家屬住院且通知其出院後仍未出院,醫療機構得停止其醫護處置和供應伙食,並專案通知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辦理。 6. 各醫療機構應在當月份內造具貧困家屬醫療費用的明細表四份,於次月十日前報送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核撥,逾期的話則應併入下月辦理。 7. 各醫療機構應造具該機構的收費標準表三份(應註明核准年月日文號),並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處(局)和財政局,若有變更時也需要同樣的程序。 就本條而言,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當醫療機構在處理貧困家屬就醫時,根據第一項的規定,他們需要先索取鄉(鎮、市、區)公所轉發的就醫通知單。這可以防止冒名頂替就醫的情況發生,確保只有符合條件的貧困家屬才能享受減免費及補助的政策。
- 核名詞
- 扣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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