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各醫療機構辦理貧困家屬醫療業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查有屬實後,除得剔除其不當部分之醫療費用或追償損失外,對私立醫療機構得逕予解約,對公立醫療機構得通知其上級主管機關就失職人員嚴予議處,如涉有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一、虛報醫療費用者。 二、出具不實診斷證明書者。 三、病歷記載不實者。 四、處方不實者。 五、有與貧困家屬或其他人員串通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該法條是關於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的第19條。根據該法條,醫療機構要辦理貧困家屬的醫療業務,必須遵守以下情況:(1)虛報醫療費用;(2)出具不實的診斷證明書;(3)病歷記載不實;(4)處方不實;(5)與貧困家屬或其他人員串通舞弊或進行其他不法行為。如果醫療機構有以上情況之一,經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查證屬實後,除了可以剔除不當部分的醫療費用或追償損失外,對私立醫療機構可以直接解約,對公立醫療機構則通知其上級主管機關對失職人員進行嚴肅處理,如果涉及刑事責任,則移送法辦。 以上回答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推論,並根據法條內容進行釋義。由於沒有提供該法規的具體文件或官方來源,無法提供更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