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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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縣(市)政府接到各醫療機構當月份醫療費用明細表,應由各該兵役主管機關會同衛生局(院)於十日內詳細審核後,並先墊付,同時造具請款總表,連同各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明細表各二份,次月二十日以前報縣(市)政府核發。
- 2.直轄市政府接到各醫療機構當月份醫療費用明細表,由各該兵役主管機關會同衛生局(院)審核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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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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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