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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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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縣(市)政府接到各醫療機構當月份醫療費用明細表,應由各該兵役主管機關會同衛生局(院)於十日內詳細審後,並先墊付,同時造具請款總表,連同各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明細表各二份,次月二十日以前報縣(市)政府核發。
  2. 2.直轄市政府接到各醫療機構當月份醫療費用明細表,由各該兵役主管機關會同衛生局(院)審核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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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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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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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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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 20 條規定:「縣(市)政府接到各醫療機構當月份醫療費用明細表,應由各該兵役主管機關會同衛生局(院)於十日內詳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