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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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於審核醫療費用明細表時,如發現特殊病歷或有疑問者,應由各該兵役主管機關會同衛生局(院)派員查核轄境內各特約醫療機構之病歷、處方箋、收費標準表、帳冊等有關資料,各該醫療機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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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21條,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在審核醫療費用明細表時,如果發現特殊病歷或有疑問情況,應由相應的兵役主管機關和衛生局共同派員查核轄區內特約醫療機構的病歷、處方箋、收費標準表、帳冊等相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提供這些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 1. 台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中華民國國防部,1991年11月20日修正生效。 2. 台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相關資訊,中華民國國防部官方網站,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677&p=5589,瀏覽日期:2022年11月10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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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