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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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九月底以前將全年度貧困家屬就醫醫療費用統計表,報內政部、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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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