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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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23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貧困家屬就醫,如有冒名頂替或串通舞弊者,除取消其生活扶助依法究辦外,對其應付之醫療費用予以追繳。 這項規定意味著,如果有人冒名頂替貧困家庭的成員或者串通舞弊以獲取就醫費用補助,當被發現後,除了取消該家庭的生活扶助外,也要追繳他們應當支付的醫療費用。換句話說,這是對冒名頂替和詐欺行為的反制措施。 例如,假設有一個貧困家庭的成員冒名頂替另一個成員去醫院就醫並試圖獲取補助金。一旦這種行為被發現,該家庭將不再獲得生活扶助,並且該非法就醫的成員必須支付其應當支付的醫療費用。 2. 貧困家屬就醫經醫療機構通知延不出院或拒不繳納自行負擔部分之醫療費用者,應即取消其生活扶助,其應自行負擔而未繳納之醫療費用,由縣(市)政府核撥,直轄市由兵役主管機關核撥。 這項規定意味著,如果貧困家庭的成員被醫療機構告知他們需要延長住院或者拒絕支付自行負擔的部分醫療費用,則應立即取消其生活扶助。未支付的醫療費用將由縣(市)政府或兵役主管機關核撥。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貧困家庭成員在醫療機構就醫期間被告知需要延長住院或拒絕支付自行負擔的部分醫療費用。根據這項規定,該家庭的生活扶助將立即被取消,未支付的醫療費用將由相應的政府機關核撥。
- 追繳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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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