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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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隨時派員視察各該所屬鄉(鎮、市、區)及公私立醫療機構,查核其辦理貧困家屬就醫業務情形,並訪問貧困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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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內容,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2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權隨時派員視察所屬鄉(鎮、市、區)以及公私立醫療機構,以確認其是否遵守辦理貧困家屬就醫業務的情形,同時也可以訪問貧困家屬。根據「退除役官兵體能傷殘或老年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定之」這條法例,可以看出政府對於貧困家屬就醫有相關的照顧措施,同時也對應有相關在醫療機構進行查核的規定。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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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