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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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人員之就醫,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身心障礙官兵本人在法定領卹期間者。 二、遺屬、身心障礙者家屬,在法定領卹期間經核列貧困等級者。 三、凡在營負傷患病,經國軍醫療機構治療後退伍還鄉又復發,經指定公立醫療機構檢定確與在營時所患之病有關連者。 四、從國軍醫療機構接回除役、停役之傷病患,仍繼續由政府負責安置就醫者。
- 2.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人員之就醫,不受第三條貧困列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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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25條,該條的主要內容是關於哪些人可以享受就醫減免費及補助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以下人員可以適用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就醫: 1. 身心障礙官兵本人在法定領卹期間者。 2. 遺屬、身心障礙者家屬,在法定領卹期間經核列貧困等級者。 3. 凡在營負傷患病,經國軍醫療機構治療後退伍還鄉又復發,經指定公立醫療機構檢定確與在營時所患之病有關連者。 4. 從國軍醫療機構接回除役、停役之傷病患,仍繼續由政府負責安置就醫者。 根據第25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以上人員在就醫時不受第三條貧困列級的限制,即不需要通過貧困列級程序。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第25條的實施細則,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身心障礙證明、貧困等級核定文件等,以便享受相應的就醫減免費及補助。根據台灣衛生福利部的說明,這些人員在就醫時可以享受免費診療或部分費用補助的權益,以減輕他們的經濟負擔。
- 核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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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