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前條之審議結果,應於十五日內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役男本人;核定一定時間之觀察期或不合格者,應述明理由。
根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前一條申請服替代役的審議結果,必須在十五日內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役男本人。如果核定需要進行一段固定的觀察期,或者判定役男不合格,則必須清楚地說明理由。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主管機關審議後決定給予該役男一段觀察期,以確定他是否適合替代役的工作。主管機關必須在十五日內函知該觀察期的時間給直轄市、縣(市)政府和役男本人。又或者,如果主管機關審議後判定該役男不合格,則必須在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和役男本人提供清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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