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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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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前條之審議結果,應於十五日內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役男本人;核定一定時間之觀察期或不合格者,應述明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0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前一條申請服替代役的審議結果,必須在十五日內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役男本人。如果核定需要進行一段固定的觀察期,或者判定役男不合格,則必須清楚地說明理由。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主管機關審議後決定給予該役男一段觀察期,以確定他是否適合替代役的工作。主管機關必須在十五日內函知該觀察期的時間給直轄市、縣(市)政府和役男本人。又或者,如果主管機關審議後判定該役男不合格,則必須在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和役男本人提供清楚的理由。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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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10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前條之審議結果,應於十五日內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役男本人;核定一定時間之觀察期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