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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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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三個月內召開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 二、審議時,為了解役男之信仰、動機、心理等理由是否真實,得實施面談,並得邀請該宗教負責人或證人出席。 三、對審議案件認有疑義,不能決定准或駁時,得核定一定時間暫不徵集之觀察期,觀察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2. 2.前項第三款觀察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實施調查並作成紀錄,於觀察期屆滿後十五日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役男各項資料陳報主管機關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的內容,該問題涉及到「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9條」的解釋。該法條共有三個款,下面分別針對每一款進行解釋: 第一款:主管機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該款規定了主管機關在收到案件後應當依照以下的規定進行處理。主管機關應在三個月內召開審議委員會,並完成審議工作。 第二款:審議時,為了解役男之信仰、動機、心理等理由是否真實,得實施面談,並得邀請該宗教負責人或證人出席。 根據該款,審議委員會在進行審議時,為了確定役男所聲明的信仰、動機、心理等理由是否真實,可以進行面談。此外,審議委員會還可以邀請相關宗教的負責人或證人出席。 第三款:對審議案件認有疑義,不能決定准或駁時,得核定一定時間暫不徵集之觀察期,觀察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按照該款,如果審議委員會對案件還有疑義,無法做出准許或拒絕的決定時,可以核定暫不徵集,安排一段觀察期,觀察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根據前述資料,可以觀察到「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9條」主要是針對審議役男申請替代役案件的程序和要點進行了規範。在收到案件後,主管機關需在三個月內召開審議委員會並完成審議,並可進行面談以確認案件相關事項。如果審議過程中出現疑義,無法做出決定時,可以核定觀察期暫不徵集,觀察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相關資料來源: -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01)

  • 主管機關名詞
  • 證人名詞
  • 對審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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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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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三個月內召開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 二、審議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