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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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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用之。
  2. 2.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3. 3.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四款所定死亡或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
  4. 4.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以上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的規定,役男可以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家庭狀況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役男家屬都是六十歲以上或未滿十八歲。 2.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3. 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4.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在役男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需要照顧。 5. 符合生活扶助等級規定的服兵役役男家屬。 第11條第2款規定,計算役男家屬年齡時以申請服替代役的日期為基準。 根據第11條第3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需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需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而死亡或身心障礙則需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所定之規定,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 這些解釋來自「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全文」,可參考該法條的最新版本進一步了解詳情。

  • 行政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撫卹名詞
  • 社會救助法法規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核定名詞
  • 比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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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11 條規定:「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