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的規定,役男可以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家庭狀況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 役男家屬都是六十歲以上或未滿十八歲。 2.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3. 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4.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在役男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需要照顧。 5. 符合生活扶助等級規定的服兵役役男家屬。 第11條第2款規定,計算役男家屬年齡時以申請服替代役的日期為基準。 根據第11條第3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需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需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而死亡或身心障礙則需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所定之規定,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 這些解釋來自「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全文」,可參考該法條的最新版本進一步了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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