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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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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三、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家屬。
  2. 2.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臺灣地區設籍者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2條的規定,有以下解釋: 1. 前條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 父母、子女及配偶。 - 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 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家屬。 根據上述規定,役男的家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姊妹及其配偶。此外,役男的其他三親等血親、姻親和根據民法第1123條第3項所定義的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屬,自申請前兩年起至申請時,設籍於同一戶籍或同一地址分戶並且有共同生活。 2.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臺灣地區設籍者為準。 根據上述規定,歸化成為中華民國國籍、回國定居的僑民以及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的役男的家屬,以在臺灣地區設籍為依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內政部入出府及移民署官方網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53/158188/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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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12 條規定:「前條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三、自役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