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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三、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家屬。
  2.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臺灣地區設籍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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