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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正接受感化教育。 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有案六個月或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 三、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申請時,未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 五、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六、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七、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兄弟姊妹。 八、服兵役現役。但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各款情形,於徵集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列計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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