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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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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替代役二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4條的規定,役男或其家屬在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況下,只能在該役男十八歲之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替代役二年前,已辦理完戶籍登記的情況下,才能符合申請服替代役的限制。然而,如果役男本人被收養的話,則必須在役男十五歲之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理完戶籍登記才能符合申請服替代役的要求。 參考資料: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46

  • 收養名詞
  • 離婚名詞
  • 終止收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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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14 條規定:「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