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替代役二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根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4條的規定,役男或其家屬在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況下,只能在該役男十八歲之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替代役二年前,已辦理完戶籍登記的情況下,才能符合申請服替代役的限制。然而,如果役男本人被收養的話,則必須在役男十五歲之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理完戶籍登記才能符合申請服替代役的要求。 參考資料: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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