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替代役二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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