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役男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調查審核表及有關資料,交由各村里幹事或役政人員實地調查。 二、依前款之調查結果,役政人員得向當事人或有關機關實地複查後,簽註明確意見,於二十日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 三、對顯著不合申請服替代役案件,得逕予駁回。
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5條規定了鄉(鎮、市、區)公所在處理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案件時應遵守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役政人員應將役男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調查審核表及相關資料交給各村里幹事或役政人員實地調查。 例子:假設一名役男申請替代役,他的家庭因素是他是家庭經濟的經濟支柱。根據這個法條的規定,役政人員會將相關資料交給村里幹事或役政人員前往役男的家庭進行調查,以確定該役男是否符合替代役的資格。 二、根據實地調查的結果,役政人員可以在實地複查後簽註明確意見,並在二十日內將調查審核表、相關資料和證明文件提交給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 例子:在前述的例子中,村里幹事或役政人員將根據實地調查的結果,簽註明確意見,並將調查審核表、相關資料和證明文件提交給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核辦。 三、對於明顯不合要求的申請服替代役案件,可以直接駁回。 例子:如果一名役男的家庭因素不符合申請替代役的要求,如不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役政人員可以直接駁回他的申請。 總結:根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5條的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在處理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案件時,應進行實地調查,提交相關資料給上級政府核辦,並對明顯不合要求的案件進行駁回。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替代役申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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