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二十日內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鄉(鎮、市、區)公所並檢還原調查審核表,由鄉(鎮、市、區)公所轉知原申請人。經核定不合第十一條之要件者,應以書面敘明其理由。 二、如認申請案件有疑義,應實地複查或向有關機關查證後核定;如因情形特殊難以核定者,應敘明理由及具體意見陳報主管機關核示後,依規定處理。
根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6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收到案件後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1. 在20天內進行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鄉(鎮、市、區)公所,同時將原調查審核表返還給鄉(鎮、市、區)公所,由鄉(鎮、市、區)公所轉知原申請人。如果核定不符合第11條的要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2. 如果認為申請案件有疑義,應進行實地複查或向相關機關查證後進行核定;如果因特殊情況難以進行核定,應敘明理由並提出具體意見,報告主管機關核示後,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例如,如果某名役男申請替代役,直轄市政府在接到申請後,需要在20天內進行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鄉(鎮、市、區)公所,同時將原調查審核表返還給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轉知該名役男。如果該名役男的申請不符合第11條的要件,政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另外,如果政府對該名役男的申請案件有疑義,可能需要進行實地複查或向相關機關查證後進行核定,並在提出具體意見之前,敘明理由並報告主管機關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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