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題目提供的法規資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7條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役男或其家長接到因家庭因素不合申請服替代役之通知書後,可以向原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核,申請人必須在十日內提出複核申請。原鄉(鎮、市、區)公所在查實後將案件報告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複核。 第二項規定,如果複核申請被駁回後,如果有新的原因發生,申請人可以在徵集入營前再次申請複核。然而,逾期不再受理。 為了具體說明這兩項規定的應用情況,以下是一個範例: 例子:小明接到因家庭因素不合申請服替代役之通知書。他不同意這項決定,因此他在十日內向他的原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了複核申請。經過調查核實後,原鄉(鎮、市、區)公所將案件報告給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複核。然而,直轄市、縣(市)政府駁回了他的複核申請。在徵集入營前,小明發現有新的原因,於是他再次申請了複核。然而,因為逾期,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再受理他的複核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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