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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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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役男或其家長接到不合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通知書後,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原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原鄉(鎮、市、區)公所查實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
  2. 2.申請複核經駁回後,如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徵集入營前申請再複核,逾期不再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題目提供的法規資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7條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役男或其家長接到因家庭因素不合申請服替代役之通知書後,可以向原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核,申請人必須在十日內提出複核申請。原鄉(鎮、市、區)公所在查實後將案件報告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複核。 第二項規定,如果複核申請被駁回後,如果有新的原因發生,申請人可以在徵集入營前再次申請複核。然而,逾期不再受理。 為了具體說明這兩項規定的應用情況,以下是一個範例: 例子:小明接到因家庭因素不合申請服替代役之通知書。他不同意這項決定,因此他在十日內向他的原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了複核申請。經過調查核實後,原鄉(鎮、市、區)公所將案件報告給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複核。然而,直轄市、縣(市)政府駁回了他的複核申請。在徵集入營前,小明發現有新的原因,於是他再次申請了複核。然而,因為逾期,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再受理他的複核申請。

  • 通知書名詞
  • 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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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17 條規定:「役男或其家長接到不合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通知書後,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原鄉(鎮、市、區)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