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役男或其家長接到不合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通知書後,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原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原鄉(鎮、市、區)公所查實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
  2. 申請複核經駁回後,如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徵集入營前申請再複核,逾期不再受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17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