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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役男或其家長接到不合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通知書後,如有不服,應於十日內向原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原鄉(鎮、市、區)公所查實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
  2. 申請複核經駁回後,如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徵集入營前申請再複核,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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