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專長、志工及一般資格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即行初審,如核驗專長證照或證明文件發現不符或錯誤時,應請原申請人於截止申請日前補正;符合規定者,於截止申請日後二日內,分類繕造名冊及統計表,連同專長證照或證明文件影本,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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