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專長、志工及一般資格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即行初審,如核驗專長證照或證明文件發現不符或錯誤時,應請原申請人於截止申請日前補正;符合規定者,於截止申請日後二日內,分類繕造名冊及統計表,連同專長證照或證明文件影本,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根據法規《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8條,鄉(鎮、市、區)公所對於專長、志工及一般資格服替代役申請案件進行初審時,若發現核驗的專長證照或證明文件不符或錯誤的情況,應要求原申請人在截止申請日之前補正。若符合規定,則在截止申請日後的兩天內,製作分類名冊和統計表,並附上專長證照或證明文件的影本,提交給直轄市、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 1.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18條。(役政署,1999)取自 https://www.rpa.gov.tw/act/Pages/Detail.aspx?NodeID=669 2. 台北市政府役男服役服務辦法附表3(替代役)。(台北市政府,2018)取自 https://law.taipei/News_Content.aspx?n=FA1A67CF2616839E&sms=DC1185A83A521D56&s=F1807CDA47EAD7C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