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條陳報之役男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應即複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長資格申請案:依類(役)別、教育程度及專長分類彙整,陳報主管機關。 二、志工資格申請案:依類(役)別及教育程度陳報主管機關。 三、一般資格申請案:統計陳報案件總數,陳報主管機關。俟主管機關配賦員額後,申請人數在配賦員額內時,逕予核定;逾額時,以抽籤決定,並得併常備兵抽籤辦理。
根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9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收到役男的替代役申請後,需要進行複審並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專長資格申請案:將役男按照類(役)別、教育程度和專長分類進行整理,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二、志工資格申請案:將役男按照類(役)別和教育程度進行整理,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三、一般資格申請案:統計報告所有陳報案件的總數,並向主管機關報告。如果申請人數在配賦的員額內,即可直接核定;如果超過員額,則需進行抽籤決定,並可以同時與常備兵的抽籤一起進行。 例如,假設某個縣政府收到了100個役男的替代役申請: - 如果這100個役男申請的是專長資格,縣政府會根據他們的類(役)別、教育程度和專長進行彙整,然後向主管機關報告。 - 如果這100個役男申請的是志工資格,縣政府會根據他們的類(役)別和教育程度進行整理,然後向主管機關報告。 - 如果這100個役男申請的是一般資格,縣政府會統計報告這些案件的總數,然後向主管機關報告。如果配賦的員額足夠容納這100個申請,那麼這些申請就可以直接核定。如果配賦的員額不夠,則需要進行抽籤決定,並可以與常備兵的抽籤一起進行。 以上就是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9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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