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20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案件的處理程序以及相應的核定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需依照以下情形進行審查和核定: 1. 專長資格申請案: - 若申請人擁有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國家考試及格合格的專長證照,並且申請人數未超過核定員額,則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合格後直接核定;若超過員額則進行抽籤決定。 - 在核定員額扣減後,若仍有剩餘名額,且這些名額可以納入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格的專長證照者,則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後直接核定。若超過剩餘名額則進行抽籤決定。 - 在核定員額扣減後,若仍有剩餘名額,且這些名額可以納入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指定之相關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的申請者,則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後直接核定。若超過剩餘名額則進行抽籤決定。 2. 志工資格申請案:在專長資格錄取名額扣減後的剩餘名額範圍內,會同需用機關審查後直接核定。若超過剩餘名額則進行抽籤決定。 3. 一般資格申請案:根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的一般資格申請案件總數,先計算核定員額扣減專長資格和志工資格錄取名額後的剩餘名額總數,再依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員額配分情況進行核定。 2. 逾額抽籤作業由主管機關、需用機關和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商議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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