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因家庭、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屬家庭因素者,以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 住宿為原則;屬宗教因素者,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
該法條規定役男因家庭或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時的原則。如果是因家庭因素而申請服替代役,應以在戶籍地服役並回家住宿為原則。如果是因宗教因素而申請,則應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這意味著申請者如果是因家庭原因不方便遠離家鄉,可以在戶籍地服役並回家住宿。而如果是因宗教原因,則可以選擇參與社會服務類的替代役工作。具體可根據申請者的情況進行個別評估和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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