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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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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因家庭、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屬家庭因素者,以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 住宿為原則;屬宗教因素者,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役男因家庭或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時的原則。如果是因家庭因素而申請服替代役,應以在戶籍地服役並回家住宿為原則。如果是因宗教因素而申請,則應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這意味著申請者如果是因家庭原因不方便遠離家鄉,可以在戶籍地服役並回家住宿。而如果是因宗教原因,則可以選擇參與社會服務類的替代役工作。具體可根據申請者的情況進行個別評估和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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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21 條規定:「役男因家庭、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屬家庭因素者,以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 住宿為原則;屬宗教因素者,以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