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核定服替代役者,均應分類建立名冊列管;對核定不合者,應將申請時間、核定機關日期、文號及不合原因,分別登錄於兵籍表及有關冊籍,並鍵入資訊系統存檔列管。
根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22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核定服替代役者,應建立分類名冊對其進行管理。對於核定不合格者,則應在兵籍表和相關冊籍上登錄申請時間、核定機關日期、文號以及不合格的原因,并将其信息鍵入資訊系統存檔進行登記。 這表示當役男經核准為替代役後,政府機關需依據該條的規定將其姓名、身分證字號、申請時間、核准機關資訊等相關資料進行登記並建立分類名冊,以便進行管理和追蹤。同時,對於核准不合格的役男,也需在兵籍表和相關冊籍上登記其相關資訊,並登錄其不合格的原因,這樣的資訊也需要鍵入資訊系統進行存檔,以便進一步的追蹤和管理。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被核定為合格,當地政府應該將他的資訊登記並建立對應的名冊,方便後續的管理工作。相反,如果一位役男的替代役申請被核定為不合格,政府應該記錄他的不合格原因和相關資訊,以便進行相應的處理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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