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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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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前退役: 一、員額過剩時。 二、役男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2. 2.前項第一款應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第二款提前退役之申請資格、條件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2條,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退役: 1. 員額過剩時。 例如,某地區的替代役訓練班在特定時間內的兵力超過所需人數,導致員額過剩,那些符合其他條件的役男可以申請提前退役。 2. 役男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情況。 例如,如果某役男的家庭發生意外事件,使役男需要承擔家庭的主要經濟負擔,或者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特殊事故,役男可以申請提前退役。 根據主管機關的報請行政院核定以及主管機關所定的申請資格、條件和程序,役男可以進行提前退役的申請。

立法沿革 2

(0890115 制定)

替代役役男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辦理提前退役;提前退役之申請資格、條件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替代役役男得辦理提前退役之原因及其程序。

(0920603 修正)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前退役:   一、員額過剩時。   二、役男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前項第一款應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第二款提前退役之申請資格、條件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應國防部規劃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常備兵提前二個月退伍,基於替代役與常備兵役間之衡平原則,替代役方面應配合同時實施提前退役,為使替代役因員額過剩時辦理提前退役得有明確之法源依據,爰參照兵役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予以增列「員額過剩時」,亦為得提前退役之原因。條文改為分款規定之體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增訂因員額過剩時之提前退役,應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890115 制定)

替代役役男得辦理提前退役之原因及其程序。

(0920603 修正)

一、因應國防部規劃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常備兵提前二個月退伍,基於替代役與常備兵役間之衡平原則,替代役方面應配合同時實施提前退役,為使替代役因員額過剩時辦理提前退役得有明確之法源依據,爰參照兵役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予以增列「員額過剩時」,亦為得提前退役之原因。條文改為分款規定之體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增訂因員額過剩時之提前退役,應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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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12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前退役: 一、員額過剩時。 二、役男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