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2條,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退役: 1. 員額過剩時。 例如,某地區的替代役訓練班在特定時間內的兵力超過所需人數,導致員額過剩,那些符合其他條件的役男可以申請提前退役。 2. 役男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情況。 例如,如果某役男的家庭發生意外事件,使役男需要承擔家庭的主要經濟負擔,或者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特殊事故,役男可以申請提前退役。 根據主管機關的報請行政院核定以及主管機關所定的申請資格、條件和程序,役男可以進行提前退役的申請。
替代役役男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辦理提前退役;提前退役之申請資格、條件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替代役役男得辦理提前退役之原因及其程序。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提前退役: 一、員額過剩時。 二、役男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前項第一款應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第二款提前退役之申請資格、條件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因應國防部規劃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常備兵提前二個月退伍,基於替代役與常備兵役間之衡平原則,替代役方面應配合同時實施提前退役,為使替代役因員額過剩時辦理提前退役得有明確之法源依據,爰參照兵役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予以增列「員額過剩時」,亦為得提前退役之原因。條文改為分款規定之體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增訂因員額過剩時之提前退役,應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替代役役男得辦理提前退役之原因及其程序。
一、因應國防部規劃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常備兵提前二個月退伍,基於替代役與常備兵役間之衡平原則,替代役方面應配合同時實施提前退役,為使替代役因員額過剩時辦理提前退役得有明確之法源依據,爰參照兵役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予以增列「員額過剩時」,亦為得提前退役之原因。條文改為分款規定之體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增訂因員額過剩時之提前退役,應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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