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3條規定了替代役的訓練區分和辦理單位的負責情況。根據該條例第1項,訓練區分為基礎訓練和專業訓練。基礎訓練和專業訓練的辦理單位由主管機關和國防部合作辦理。第2項規定,除了研發替代役和產業訓儲替代役由主管機關辦理外,一般替代役由需用機關辦理。第3項指出,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並經核定的人,應該進行基礎訓練和專業訓練,並由需用機關辦理。 舉例來說,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3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有一般替代役的役男申請服役,那麼該替代役的辦理將由需用機關負責。例如,如果一位役男申請成為警察役,他的訓練將由需用機關,也就是警察機關辦理。 參考資料: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87&FLNO=13
訓練區分為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前項軍事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替代役之服役類別具有其專業性及特殊性,服役前應經訓練始足擔任,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訓練之權責。 二、軍事基礎訓練在灌輸服勤須知及奠定服勤基礎,專業訓練在增進專業技能及強化本職學能。爰於第二項規定,軍事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負責。 三、第三項明定宗教因素服替代役之基礎及專業訓練實施方式。此基礎訓練與第一項所定軍事基礎訓練有別。
訓練區分為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前項軍事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除研發替代役由主管機關辦理外,一般替代役由需用機關辦理。 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按研發替代役役男於分發至用人單位前之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係規劃由主管機關辦理,爰將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訓練區分為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除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由主管機關辦理外,一般替代役由需用機關辦理。 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原條文第二項酌作修正。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字,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軍事」二字予以刪除。 三、原條文第三項未修正。
一、替代役之服役類別具有其專業性及特殊性,服役前應經訓練始足擔任,爰於第一項明定其訓練之權責。 二、軍事基礎訓練在灌輸服勤須知及奠定服勤基礎,專業訓練在增進專業技能及強化本職學能。爰於第二項規定,軍事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負責。 三、第三項明定宗教因素服替代役之基礎及專業訓練實施方式。此基礎訓練與第一項所定軍事基礎訓練有別。
按研發替代役役男於分發至用人單位前之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係規劃由主管機關辦理,爰將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原條文第二項酌作修正。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字,將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軍事」二字予以刪除。 三、原條文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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