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所定保險業務,除團體意外保險外,保險給付、保險契約、帳冊、文據簿籍及業務收支,均免納一切稅捐。
依照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9條,除了團體意外保險以外的保險業務,包括保險給付、保險契約、帳冊、文據簿籍以及業務收支,都免納任何稅捐。 根據該法條,保險業務中的各項事務都不需要納稅。這包括保險給付,即保險公司向受益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契約,即保險合約的訂立和執行等;帳冊和文據簿籍,即保險公司的財務帳簿和相關文件;還有業務收支,即保險公司的收入和支出。這些事項都不需要支付任何稅款。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減輕保險業務的負擔,促進保險產業的發展。
依本條例所定保險業務,除團體意外保險外,保險給付、保險契約、帳冊、文據簿籍及業務收支,均免納一切稅捐。
立法理由參酌軍人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明定本條例保險業務除團體意外保險外,免納一切稅捐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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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軍人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明定本條例保險業務除團體意外保險外,免納一切稅捐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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