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8條,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請領保險給付的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這意味著替代役役男在請領保險給付的時候,這些金額不能被扣押、轉讓或用於抵押貸款等用途。此條款保護了替代役役男在請領保險給付時的權益,確保其能夠正常受益於保險給付,而不受到非法的扣押或轉讓等行為的干擾。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替代役實施條例本身,根據最新修訂的版本。這個法條的目的是保護替代役役男在請領保險給付時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順利獲得保險金,而不被非法扣押或轉讓。以下是一個與這條法條相關的範例: 範例:李先生是一名替代役役男,他在執行替代役期間受到意外傷害,導致需要接受治療和休養。根據保險契約,他有權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作為醫療費用的補償。然而,保險公司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李先生請領的保險金,確保他能夠正常受益於保險給付,以應對醫療費用等支出。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配合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明定一般保險之保險給付請領權利禁止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配合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明定一般保險之保險給付請領權利禁止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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